(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冈市窑炉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窑炉行业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全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团结窑炉同行,联强扶弱,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本市与各地窑炉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力打造黄冈窑炉产业的品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黄冈市经济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是黄冈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是黄冈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黄冈市经济委员会、黄冈市建设委员会、黄冈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黄冈市沿江大道46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对本地区窑炉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搞好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五)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经贸合作和交流,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
(六)开展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授权于协会的工作,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慈善活动。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愿望。
(十)编辑出版本协会内部刊物和行业内部技术经济资料。
(十一)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第七条 业务范围:提供中介咨询、人员培训、信息服务、行业调研、行业价格协调、行业统计、会展招商、项目投标、产品推介、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及原材料采购招标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经营实体的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