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黄冈市经济委员会和黄冈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黄冈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黄冈市经济委员会、黄冈市建设委员会和黄冈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黄冈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般性条文变动可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交下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