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领导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黄冈市经济委员会和黄冈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黄冈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协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免职;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七)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